2月28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包括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七章五十四条。《条例》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别企业及单位,将推动企业依法遵章推进,促进集体协商合规有序开展,规范协商代表制度,明确协商内容和程序。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表示,工资协商的目的是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也应赋予工资协商一定的弹性,能升能降才是工资协商的应有之义。据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张虎成表示,人社厅将完善《条例》的配套政策,包括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健全合同审查、举报投诉和劳动仲裁等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体制机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监管和指导等。“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开展薪酬调查,主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张虎成说。
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赵霞介绍说,目前,该省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普遍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省总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条例》文本、开展立法调研、多方征求意见,为促成《条例》的颁布施行作出了积极努力。接下来,省总将迅速在工会系统掀起学习热潮,推动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记者毛浓曦)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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