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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决定实施“护薪”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工作

(一)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工作。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法治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做好农民工心理疏导工作。指导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

(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积极探索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用人单位,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协商,达成和解。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可探索建立代收仲裁申请制度。依法落实支付令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要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措施、程序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主动约谈用人单位,依法促成和解或调解解决。要吸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的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三、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集中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20197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加快办理。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2019930日前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各地要在1015日前,将仲裁机构处理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

(二)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三)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四)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重点问题,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仲裁庭已依法质询、质证的证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可不再予以当庭质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自认的事实,在审理中又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依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证据,除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仲裁和审理需要,建立相互协助查证制度,以便及时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推动和落实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保全、执行联动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案件材料传递、信息互通等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一)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农民工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审理中,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要主动依职权调查。要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要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二)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要规范裁审执行程序衔接,积极会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农民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司法救助规定,及时给予执行救助。

(三)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全规定。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等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农民工在仲裁阶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组织保障,持续依法推进,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不强的,加强教育引导;对因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稳就业、稳企业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结合;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二)加强预警监测。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排查,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的,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

(三)健全协同机制。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站受理、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互动有力的工作局面,适时对辖区内相关部门的职能发挥、工作机制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做好便民服务。要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维权。加强“互联网 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人民法院互联网诉讼服务优势,加强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更好为农民工提供“零跑腿”、“网上办”等服务。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宣传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做法,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20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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