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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929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12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4元。

  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8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退休人员中,193812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911日至194312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411日至194812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六、对201410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尚未核发到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按预发待遇调整。

  七、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从20191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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