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方法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任一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支出型救助对象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提出网上申请。
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分类分档救助。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9月12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我市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民发〔2018〕330号)同时废止。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
《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凡认为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任一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急难型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若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以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相关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提高审核确认时效。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接到救助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信息,补齐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之外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需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凡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西安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序提出网上申请。
对临时救助对象分类分档救助
《工作规程》明确,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分类分档救助。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医疗救治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或采取一次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实施救助。
特困人员经相关部门专项救助后,个人自负的生活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支出型困难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救助信息定期公开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布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畅通社会救助求助、信访、举报、监督渠道,利用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并协调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该对象相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工作规程》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形成社会帮扶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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