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稳定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现就我省工会经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划型标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政策支持时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经费支持标准
小微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比例上缴的工会经费,上级工会收到后,全额返还给上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工会,用于开展职工活动和工会业务工作。两年到期后,返还政策将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后续时限。
四、规范返还流程
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的返还由县(区)以上各级工会按分成比列逐级承担,受理申请返还的县(区)以上工会先一次性返还到位,垫付部分再与上级工会定期办理返还结算。
(一)市县(区)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应当及时安排返还事项。由小微企业工会提交申请返还报告(必须注明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的小微企业类型、规模),并提供已经上缴的工会经费入库票据和小微企业工会银行账户等必要资料,受理工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核属实后五个工作日内先一次性返还(特殊情况可申请上级工会预先下拨垫付资金),将返还的经费直接转入申请单位的工会账户。
(二)对小微企业上缴分成到省总工会的经费,各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级产级工会一并列本级工会对下补助(其他补助)项目。省总工会在每季度末与各市级工会(含县、区级工会)统一结算并返还已上缴的经费,将应由省总工会承担的部分在对下补助项目(其他补助)中补助到市级工会,市级工会对属于县(区)级工会支付的资金再按程序拨付到县(区)级工会。
(三)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上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记录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加大建会力度。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要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部分。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
要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工会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保证小微企业界定准确、返还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返还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对不按标准擅自扩大返还的,按照截留、挪用、违规使用工会经费严肃处理。各市、县(区)总工会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用的操作办法,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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